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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庆与刘玉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庆,刘玉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林,农民。上诉人刘庆因与被上诉人刘玉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庆以已与刘玉林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庆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上诉人刘庆撤回在安徽省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诉讼。二、安徽省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合计105元,由刘庆负担。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