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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一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梁宝忠与孙明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宝忠,孙明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542号原告梁宝忠,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冀T×××××号轿车车主,住景县。。委托代理人郝春迎,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明辉,男,28岁,鲁N×××××号轿车车主,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宝忠与被告孙明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停放在景县交警队停车场的鲁N×××××号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停放在景县交警队停车场的鲁N×××××号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贾春栋审判员  胡永冈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金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