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382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树光,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经亲朋好友说和,二人已经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雪山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