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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忠其与何雄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其,何雄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915号原告周忠其,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何雄,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张广宇,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其与被告何雄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忠其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忠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忠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忠其负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