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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和民二初字第00213-1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丰原明胶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丰原明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和民二初字第00213-1号原告: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祥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德龙,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丰原明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于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丰原明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蚌埠丰原明胶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蚌埠丰原明胶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买受人所在地蚌埠市。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约定: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案应由双方约定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管辖。即使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被告住所地,即货物送达地,因此,无论是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都应是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蚌埠丰原明胶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27日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因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合同上载明签订地点为蚌埠市。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蚌埠丰原明胶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许宗权审判员  欧大才审判员  赵尚文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