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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汉阳执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9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张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菁;武汉均阳拆迁有限公司;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执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张菁,性别:××,××年××月××日出生,××族,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武汉均阳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文,系该××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法定代表人:肖辉,系单位××副书记。本院在执行张菁与武汉均阳拆迁有限公司、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所欠房屋拆迁费人民币83669.27元及诉讼费人民币1181元支付给张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1)阳民一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冲审判员  刘丹审判员  张园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