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汉阳执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9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张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菁;武汉均阳拆迁有限公司;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执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张菁,性别:××,××年××月××日出生,××族,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武汉均阳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文,系该××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法定代表人:肖辉,系单位××副书记。本院在执行张菁与武汉均阳拆迁有限公司、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所欠房屋拆迁费人民币83669.27元及诉讼费人民币1181元支付给张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1)阳民一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冲审判员 刘丹审判员 张园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