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昌民一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1-06-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0460号原告王某某,男,1961年5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系王某某妻子)、1969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未能进行质证,原、被告买卖合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需要二被告到庭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案件诉讼费16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立杰人民陪审员  李艳奇人民陪审员  商铁柱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婧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