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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执行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朱秀输、李成丕姓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输,李成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行字第1411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朱秀输,出生,住福建,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成丕,出生,住。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如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X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审判员 张朝新、雷劲松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志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