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执行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朱秀输、李成丕姓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输,李成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行字第1411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朱秀输,出生,住福建,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成丕,出生,住。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如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X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审判员 张朝新、雷劲松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志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