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霍民二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1-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匡光慧与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光慧,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二初字第00104号原告匡光慧,女,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被告陈军,男,1982年4月5日,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原告匡光慧诉被告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无法获得被告地址为由,于2011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应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光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华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