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陇执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少康诉胡健超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少康,胡健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267号申请执行人马少康,男,生于1992年9月6日,汉族,陇县人。被执行人胡健超,男,生于1994年7月21日,汉族,陇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陇民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马少康诉胡健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缴纳了执行款,且申请人已全部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旭锋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