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资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1-06-1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彭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资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罗初尧,桂林市名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曾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蒋受祥,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离婚纠纷,原告考虑到儿子未成年,原告愿意给被告一次改正缺点的机会,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彭 诚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振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