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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1-06-1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彭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资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罗初尧,桂林市名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曾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蒋受祥,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离婚纠纷,原告考虑到儿子未成年,原告愿意给被告一次改正缺点的机会,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彭 诚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振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