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桂志豪与徐静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志豪,徐静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96号原告:桂志豪,居民。被告:徐静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志豪与被告徐静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桂志豪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志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桂志豪承担。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世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