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一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1-06-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宫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0015号原告周某某,男,1967年1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宫某某,男,1967年10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杨某某,男,1965年8月30日生,汉族,个体户。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宫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立军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刘晓东、韩凤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宫某某、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宫某某、杨某某未到庭诉讼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二被告所出具的欠据一份,欲证明二被告欠原告人民币5万元,并按1分5厘支付利息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其证据的来源、形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6日,被告宫某某、杨某某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1.5分,并于当日为原告人出具欠据一份。此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仍未清偿,故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宫某某、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截止2011年6月26日利息为16500元,本息合计66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5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孟立军审判员 刘晓东审判员 韩凤才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婧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