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1-06-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福电电器有限公司与张承华、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福电电器有限公司,张承华,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35号原告珠海市香洲福电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兴业路23号。法定代表人钟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嵩,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海亭,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承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身份证号码:×××673X。委托代理人马锋云,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雪梅,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人表人郑南雁。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香洲福电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承华、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6日以发现遗漏当事人、准备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承华、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香洲福电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229元,由原告珠海市香洲福电电器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袁朔霖代理审判员 陈立涛人民陪审员 曹晓丽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