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沧民终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1-06-18
公开日期: 2019-10-28
案件名称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陈新生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陈新生;高军;王爱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沧民终字第925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永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辉、党红斌,系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新生,男,汉族,1966年7月生,住河北省献县。委托代理人马荣霞,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军,男,汉族,1967年10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爱民,男,汉族1963年3月生,住河北省献县。委托代理人祁巧苓,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系王爱民之妻。委托代理人张玉森,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陈新生因普通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0)献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军、王爱民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军、王爱民撤回起诉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0)献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军、王爱民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915元减半收取6957.5元,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军、王爱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696元退还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济长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