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8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许金花与林淑治、许伦水、许朝阳、许丽丽、许多余、许长权、许长伟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53号原告:许金花,女,1945年6月14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住香港柴湾兴华二屯和兴楼。委托代理人:李志峰,福建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淑治,女,193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许伦水,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许朝阳,男,195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许丽丽,女,1959年9月18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许多余,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许长权,男,193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许长伟,男,195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金花与被告林淑治、许伦水、许朝阳、许丽丽、许多余、许长权、许长伟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金花于201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在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金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海东代理审判员 黄三鑫代理审判员 徐翰毅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锡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