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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沧民终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8

公开日期: 2019-10-28

案件名称

张寿祥、刘俊蕊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张寿祥;刘俊蕊;张建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沧民终字第11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寿祥,男,194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委托代理人白光华,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俊蕊,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华,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张寿祥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1)河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寿祥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寿祥撤回起诉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1)河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寿祥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寿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济长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