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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镇商初字第473-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奚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镇商初字第47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区××号。代表人:叶某。被告: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奚某某价值人民币14455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奚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4555元,或保全其相应等值财产(以保全清单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尚强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XX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