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新千年木业有限公司与刘德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新千年木业有限公司,刘德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嘉善新千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庄港村。法定代表人:顾国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新华,男,汉族,1971年8月4日生。被告:刘德平。委托代理人:卢杰,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新千年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德平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嘉善新千年木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嘉善新千年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爱民人民陪审员 杨文静人民陪审员 许小婷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倪引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