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民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宋某甲。被告:陈某。原告宋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忠独任审判,于201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宋某甲、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上半年经婚介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宋某乙。婚后原、被告经常争吵,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无需被告支付抚养费;3、无财产分割。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供以下证据材料:结婚照、户口本,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夫妻。被告辩状,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是由感情基础的,也应该多为儿子着想。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上半年经婚介所介绍认识的。××××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宋某乙。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双方虽因故产生矛盾,但只要今后能够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增进沟通和交流,并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双方还是可以和睦相处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宋某甲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盛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