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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镇商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陈庆财与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陈庆财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陈庆财,徐惠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镇商再字第2号抗诉机关: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宁波镇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南一西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25600826-8)法定代表人:童兴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春华,该公司职工。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陈庆财,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宁波市镇海区城北荷财塑料件厂业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新星村二区***号,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2********)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徐惠宏,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团桥村三门头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62********)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因与陈庆财、徐惠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甬镇商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1)甬检民行抗字第3号民事抗诉书,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浙甬民抗字第2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对本院(2009)甬镇商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服判息诉,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本院(2009)甬镇商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素君代理审判员  刘光明代理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蒋盛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