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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金利与李家民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利,李家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341号原告:王金利,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李家民,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王金利诉李家民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金利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李家民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家民在中国建设银行齐河县支行、农村合作银行齐河县支行的存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