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民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新民初字第00390号原告于某甲。被告于某乙。原告胡长玲与被告沧州市新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史莉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7月19日原告胡长玲与被告沧州市新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定房协议书,由原告组织金街古玩商户入住被告成立的“铁西车站古玩市场”,协议内容规定:“1项、自本协议签订后,随即按照每家伍佰元标准向甲方缴纳定金;2项、被告向原告提供商铺面积不少于700平米;4项、甲方将乙方所挑选房屋于7月25日前交与乙方。”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被告至今没有履行协议,原告无奈诉至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双倍定金1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沧州市新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定房协议》,协议内容规定:“1项、自本协议签订后,随即按照每家伍佰元标准向甲方缴纳定金;2项、甲方向乙方提供商铺面积不少于700平米;4项、甲方将乙方所挑选房屋于7月25日前交与乙方。”同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500元定金。提交定房协议、收据各一份对以上事实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定房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付定金,被告在约定期内未能履行交付租赁房屋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对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沧州市新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胡长玲1000元。本案诉讼费25元由沧州市新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英杰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