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常庄乡南王官营村民委员会与杜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常庄乡南王官营村民委员会,杜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常庄乡南王官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杨向东,唐山市丰润区爱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常庄乡南王官营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杜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常庄乡南王官营村民委员会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常庄乡南王官营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常庄乡南王官营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刘克成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佟玉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