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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菏牡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孙洪光与牡丹区吴店镇许店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光,牡丹区吴店镇许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菏牡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孙洪光,农民。被告:牡丹区吴店镇许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金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光与被告牡丹区吴店镇许店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红光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牡丹区吴店镇许店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红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德平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建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