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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与施永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施永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78号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号。法定代表人:钱晶,该办公室主任。被告:施永裕,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公室”)与被告施永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拆迁办公室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拆迁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房赤敏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铃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