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区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某、张新翔与张新翔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新翔,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153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剑膺,湖北亚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翔(曾用名陈峰)。第三人: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新翔,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武汉市武昌区清风前街3号,现租住武汉市武昌区花堤后街,身份证号码420106196101201215。第三人:张某乙。第三人:张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新翔、第三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房屋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永明人民陪审员 徐 焱人民陪审员 詹汉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