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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执字第00275-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五村民小组土地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275-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2009年1月3日生。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1979年3月11日生。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赵某某、张某某,系该组村民代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民终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155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93元,执行费134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终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2011)咸秦民执字第00275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张勇锋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胥保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