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灌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陆香姣、蒋连喜等与蒋金龙、文斌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香姣,蒋连喜,蒋金龙,文斌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灌民初字第218号原告陆香姣,农民。原告蒋连喜,农民,(系原告陆香姣丈夫)。被告蒋金龙,农民。被告文斌发,农民。法定代理人文荣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香姣、蒋连喜与被告蒋金龙、文斌发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错列本案当事人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香姣、蒋连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庆汝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唐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