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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灌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陆香姣、蒋连喜等与蒋金龙、文斌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香姣,蒋连喜,蒋金龙,文斌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灌民初字第218号原告陆香姣,农民。原告蒋连喜,农民,(系原告陆香姣丈夫)。被告蒋金龙,农民。被告文斌发,农民。法定代理人文荣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香姣、蒋连喜与被告蒋金龙、文斌发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错列本案当事人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香姣、蒋连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庆汝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唐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