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金商终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伟光与钱淼、杨萧评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淼,张伟光,杨萧评,浙江同人科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都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黄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7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光。原审被告:杨萧评。原审被告:浙江同人科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宝代表人:孙力城。原审被告:杭州都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平。原审被告:黄伟。上诉人钱淼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钱淼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钱淼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