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关治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治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35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治国,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农民。2011年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申霖,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冯光辉,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治国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关治国及其辩护人申霖、冯光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关治国至本市雁塔区北山门口东一巷13号607室其女友王华与被害人谢某的合租房,用事先配的钥匙打开房门,盗走谢某的联想牌B46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500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治国及其辩护人申霖、冯光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返还物品文件清单;2、被害人谢某的陈述;3、被告人关治国的供述;4、价格鉴定结论;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治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关治国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物已追回,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为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治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瑾打印:相丽华校对:陈瑾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