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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涧法执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左青海与范小万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青海,范小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涧法执字第324-1号申请执行人左青海,男。被执行人范小万,男。左青海与范小万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三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左青海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三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郑伟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