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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133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鲍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33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委托代理人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某有限公司、鲍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对鲍振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鲍振平的起诉。审判长  刘晓东审判员  孟立军审判员  韩凤才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婧东-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