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陈江桥与罗建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江桥,罗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359号申请执行人:陈江桥,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横机关新塘。公民身份证号:330222197101284696。被执行人:罗建锋,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观海卫镇山海村蛟门。公民身份证号:330222197904152830。本院在执行陈江桥与罗建锋买卖合同纠纷(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219号一案中,查明罗建锋长期外出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罗建锋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江桥货款人民币38000元,另需向法院交纳诉讼费750元,执行费4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35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朱 吉 锋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礼(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