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拱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贾若瑜与浙江天固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若瑜,浙江天固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307号原告:贾若瑜。被告:浙江天固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磊。委托代理人:原耀东、许青青。(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若瑜与被告浙江天固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若瑜以自愿接受仲裁裁决为由,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贾若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若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贾若瑜负担。审 判 员 李燕山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鲁滟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