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阳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2011-12赵晓红扣划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晓东,赵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姜晓东,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富水南路96号75号楼622室。被执行人:赵晓红,女,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莱阳市文化小区24号楼中单元3楼西户。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08)莱阳民一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借款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60142820464867504账户,现因冻结期限届满,需要划拨账号内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晓红60142820464867504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_______元至莱阳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振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