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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三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3-11-08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漠北网络俱乐部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page{margin-right:3.17cm;margin-top:2.54cm;margin-bottom:1.75cm}P{margin-bottom:0.21cm;direction:ltr;color:#000000;text-align:justify;widows:0;orphans:0}P.western{font-family:”TimesNewRoman”,serif;font-size:10pt;so-language:en-US}P.cjk{font-family:”宋体”,”SimSun”;font-size:10pt;so-language:zh-CN}P.ctl{font-family:”TimesNewRoman”,serif;font-size:12pt;so-language:ar-SA}-->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新民三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漠北网络俱乐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负责人:戚凤,该网吧投资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跃丽,新疆赛德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赛德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乌鲁木齐市漠北网络俱乐部(下称漠北网络俱乐部)因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乐视网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乌中民三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漠北网络俱乐部的负责人戚凤,乐视网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永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电影《即日启程》的出品人系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及北京国立常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08年9月1日,北京国立常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拥有该影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式或者授权第三人形式包括该片的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及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电视放映权、航空版权等著作财产权,并开展宣传与商务开发活动。当上述著作权利遭受侵犯时,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法有效的刑���、行政法律行动以及民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行动,并有权独立承担并接受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的一切结果。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有权代表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行使上述著作权利和著作权维权的权利。2008年9月1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授权乐视网公司享有涉案影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转授权、广告经营权收益权及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授权范围:基于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IPTV)的本节目传播、广播、轮播、直播、下载和公开播映、销售的权利。授权期限5年,自2008年9月30日起至2013年9月29日止。2009年7月,漠北网络俱乐部未经乐视网公司许可在其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医路的网吧通过局域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了电影《即日启程》的播放服务。另查明,乐视网公司为此案及另案诉讼支出律师费1000元、公证费700元、工商查询费26元、邮寄费20元、交通费100元。原审法院认为,著作权人对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传播他人作品,否则,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乐视网公司经过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依法享有电影《即日启程》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应诉讼权利。漠北网络俱乐部未经权利人即乐视网公司许可,擅自通过其网吧局域网向他人提供涉案电影作品的播放服务,其行为侵犯了乐视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关于漠北网络俱乐部辩称其网吧播放的电影系从电信部门购买的“网吧院线”产品,有合法来源的问题。该院认为,根据公证书中反映内容,漠北网络俱乐部桌面上显示有“网吧院线”及“网吧电影”图标,操作人员是点击“网吧电影”图标路径进入。与电信部门的“网吧院线”产品无关。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乐视网公司主张的8000元经济损失,由于本案乐视网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以及漠北网络俱乐部实施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具体确定,故综合考虑漠北网络俱乐部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方式、经营规模、侵权影响范围、涉案、电影作品知名度等相关因素,在法律规定的赔偿额度范围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关于乐视网公司所主张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律师、公证等费用,因有关费用该院已在另案中予以判付,故对乐视网公司产生的维权费用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漠北网络俱乐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网吧影片库中的电影《即日启程》;二、漠北网络俱乐部赔偿乐视网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乐视网公司已交),由乐视网公司负担87.50%,即43.75元;由漠北网络俱乐部负担12.50%,即6.25元。以上乌鲁木齐市漠北网络俱乐部应付款项共计1006.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否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漠北网络俱乐部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本案判决赔偿属于重复判赔,(2010)新民三终字第39号案件中,漠北网络俱乐部与著作权人的代理人肖跃丽律师达成和解协议,肖跃丽律师承诺,在(2010)新民三终字第39号案件中漠北网络俱乐部一次性支付赔偿金,赛德巨臣律师事务所将不再就其余已公证取证的两部涉嫌侵权影片代理诉讼。现肖跃丽律师违反承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由乐视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乐视网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应予驳回。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现承办法官与(2010)新民三终字第39号为同一承办法官,(2010)新民三终字第39号案中肖跃丽作为权利人的代理人出示的侵权证据为(2009)新乌西证字第327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公证了五部影片涉嫌侵权,在(2010)新民三终字第39号案中双方就起诉的三部影片进行了调解,肖跃丽律师曾在合议庭两位法官面前向漠北网络俱乐部做出过口头承诺,漠北网络俱乐部一次性支付该案赔偿金,肖跃丽律师将不再就其余已公证取证的两部涉嫌侵权影片代理诉讼。尽管本案肖跃丽律师又代理诉讼,但法院审查肖跃丽的代理资格,是以乐视网公司向肖跃丽律师出具的授权委托手续是否真实、完整、有效为基础的。经审查肖跃丽律师的代理手续真实、完整、有效,其可以代理诉讼。至于肖跃丽律师是否违反了对漠北网络俱乐部的承诺,并不是法院审查的内容,和本案审理的漠北网络俱乐部侵犯乐视网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没有关联性。本案中乐视网公司所出示的侵权证据也为(2009)新乌西证字第3273号公证书,但所诉讼的侵权影片并非是(2010)新民三终字第39号案中权利人已审理过的影片。原审判决认定侵权及判决漠北网络俱乐部承担侵权责任,并不是重复判赔。漠北网络俱乐部的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漠北网络俱乐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高华东代理审判员张凡代理审判员郭利柱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周亚卉5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