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汾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侯天宝与薛平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侯天宝;薛平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汾民初字第97号原告侯天宝,男,1959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汾西县。被告薛平海,男,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天宝诉被告薛平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天宝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其他原因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天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天宝承担。审判员 赵华英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