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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平与李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平,李轶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500号原告杨平,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委托代理人吴元龙、刘家峰,均系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轶东,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平诉被告李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平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惠英审 判 员  朱 雄人民陪审员  黄日祥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