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平与李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平,李轶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500号原告杨平,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委托代理人吴元龙、刘家峰,均系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轶东,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平诉被告李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平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惠英审 判 员 朱 雄人民陪审员 黄日祥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