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涡民一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董桃桃与王学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桃桃,王学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涡民一初字第00770号原告董桃桃,女,1981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被告王学林,男,1981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董桃桃与被告王学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桃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建国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海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