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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迎民一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仕勤与王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仕勤,王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迎民一初字第00027号原告:张仕勤,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詹宝国,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瑜,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仕勤诉被告王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仕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仕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仕勤负担。审 判 长 顾  正  浪代理审判员 汪     婷代理审判员 江     余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檀小艳(实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