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温瑞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温州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成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民初字第954号原告温州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黄建镇。委托代理人许龙。被告宋成家。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成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温州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涂圣通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