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齐法执保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荣江与王兴波、平原县恒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荣江;王兴波;平原县恒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齐法执保字第260-1号 申请人:张荣江,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王兴波,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申请人:平原县恒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荣江与王兴波、平原县恒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张荣江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兴波、平原县恒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平原县恒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NXXX**号/NXX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