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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阳民二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倪鸿福、汪泽珍与金美枝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倪鸿福;汪泽珍;金美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阳民二初字第00440号原告:倪鸿福。原告:汪泽珍。被告:金美枝。本院在审理原告倪鸿福、汪泽珍与被告金美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鸿福、汪泽珍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金美枝房屋拆迁款1242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倪鸿福、汪泽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金美枝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青石桥60号房产拆迁补偿款1242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凡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