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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霍民二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孝峰与被告王栋、刘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峰,王栋,刘承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霍民二初字第00173号原告:李孝峰,男,1972年3月28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霍邱县。被告:王栋,男,30岁,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霍邱县。被告:刘承伟(又名刘成伟),男,34岁,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霍邱县。原告李孝峰与被告王栋、刘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祖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孝峰、被告刘承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孝峰诉称:2010年4月7日被告王栋为做生意借我钱16000元,并由另一被告刘承伟担保,约定利息1%,被告王栋于2010年12月27日还我3000元,我多次找被告要钱,剩余欠款被告不再偿还,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按1%月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其身份及具适格的主体资格;2、借条1份,证明被告王栋向其借款16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被告刘承伟为担保人。被告王栋未作答辩。被告刘承伟辩称:借款情况属实,但这钱不是我用的,我只是签个字,而且也确实还了3000元,下余的钱不应由我偿还,应由被告王栋负责偿还。审理查明:2010年4月7日被告王栋为做生意向原告李孝峰借款16000元,并亲笔立下借据,另一被告刘承伟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也亲笔签名,原、被告约定月利率为1%,后被告王栋于2010年12月27日还原告3000元本金,下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均未偿还,致成本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并经本院认定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栋所立给原告李孝峰可视为借款合同的借条及被告刘承伟在该借条上签字担保可视为担保合同均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李孝峰提供借款,被告李孝峰亦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约还本付息、由被告刘承伟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按约定1%月利率支付利息,因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有明确的约定且该约定未超出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该诉请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刘承伟也履行保证责任,因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当庭承认被告王栋已还3000元,应予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栋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孝峰借款13000元并按月利率1%承担利息,息随本清(其中2010年4月7日至2010年12月27日按16000元本金计息,2010年12月27日后按13000元本金计息);二、被告刘承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孝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王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祖祥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友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