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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港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蒉永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蒉永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仑港民初字第79号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35401-8),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中河路8号。法定代表人:余忠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蒉永昌(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2********),男,195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峰物业公司)与被告蒉永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指挥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九峰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蒉永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九峰物业公司起诉称,原告系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兴业城市嘉苑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该小区物业收费标准为:拆迁户多层住宅2007-2008年的综合服务费为0.1元/平方米/月、日常维修费为0.90元/平方米/年;2009年至2010年的综合服务费为0.15元/平方米/月、日常维修费为1.5元/平方米/年。被告系该小区25幢501室业主,房屋面积为191.23平方米,其尚欠物业管理费用共计1764元。以上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均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07年10月至2010年12月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975元、日常维修费789元。为此原告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表、物业前期管理服务合同、证明、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书各一份用以证明其主张属实。被告蒉永昌未答辩,亦未有证据提供本院。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因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故本院予以认定。据此,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05年7月15日,宁波市北仑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兴业嘉苑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双方对物业管理委托事项各自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09年10月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双方约定以原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根据物价部门相关文件相关规定及兴业城市嘉苑业主委员会与原告之约定,该小区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为:2007年至2008年度拆迁安置户多层住宅综合服务费为0.10元/平方米/月、日常维修费为0.9元/平方米/年;2009年至2010年的综合服务费为0.15元/平方米/月、日常维修费为1.5元/平方米/年。被告系该小区25幢501室房屋业主,房屋面积为191.23平方米。因被告未缴纳2007年10月1日至2010年12日31月的物业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与宁波市北仑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与兴业城市嘉苑业主委员会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也应受该合同约束,原告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后,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蒉永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10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975元、日常维修费7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蒉永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宋 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