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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彭良林、徐长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良林,徐长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7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良林,男,1986年2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黔西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徐长平,男,1989年7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黔西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良林、徐长平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刚飞、被告人彭良林、徐长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彭良林伙同潘某、潘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至慈溪市横河镇龙南村某轴承厂内,窃得配电间内JSB牌315千瓦变压器内的铜芯1只(价值人民币13402元)。后潘某电话联系蔡某(另案处理)后,由蔡某开车送至横河镇东畈村一废品收购店销赃。2010年10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彭良林、徐长平伙同潘某、潘某1至慈溪市匡堰镇龙舌村宁波宏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老厂区,窃得配电间内三门牌××千瓦变压器内的铜芯1只(价值人民币12321元)。后潘某电话联系蔡某后,由蔡某开车将赃物送至横河镇东畈村一废品收购店销赃。2010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彭良林、徐长平伙同潘某至慈溪市横河镇梅湖村海厨电器有限公司,撬锁进入一楼财务室,窃得安而星牌保险箱1只(无法估价),内有人民币60000元、港币2000元(折合人民币1717元)、欧元200元(折合人民币1846元)及联想旭日N220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500元)、诺基亚6500S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825元)、台式电脑1台(无法估价)。被告人徐长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彭良林、徐长平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俞某、潘某2的陈述、证人方某、张某的证言、同案人潘某、潘某1、蔡某的供述、购物发票、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价格认证报告书、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彭良林、徐长平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良林、徐长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长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良林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良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徐长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益平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人民陪审员  杨克文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