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祝锋权与庄利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锋权,庄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683号申请执行人:祝锋权,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横河镇梅湖村祝家。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7212275995被执行人:庄利平,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河角村河角路。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6612190865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930号祝锋权诉庄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庄利平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祝锋权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庄利平尚欠申请执行人祝锋权借款50000元,还需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68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童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