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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一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33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永军,陈明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334号原告桂永军,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孤堆回族乡蔡圩村桂郢组。被告陈明琴,女,1986年3月2日,汉族,无业,贵州省兴义市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永军;被告:陈明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永军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永军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桂永军负担。审 判 长  李 瑞人民陪审员  杨会南人民陪审员  徐 兵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富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