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谢民一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33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永军,陈明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334号原告桂永军,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孤堆回族乡蔡圩村桂郢组。被告陈明琴,女,1986年3月2日,汉族,无业,贵州省兴义市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永军;被告:陈明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永军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永军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桂永军负担。审 判 长 李 瑞人民陪审员 杨会南人民陪审员 徐 兵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富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