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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催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江阴市凯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阴市凯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催字第153号申请人:江阴市凯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阴市凯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GA/0103719340、出票日期2010年11月17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宁波市力奇亚车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付款行慈合行胜山支行、背书人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1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江阴市凯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该汇票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阴市凯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关注公众号“”